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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骑车摔倒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鲁法案例【2023】264
朋友聚餐,把酒言欢
本是一件人生乐事
但如果饮酒过量造成人身伤亡
乐事便成了悲剧
如果饮酒后骑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
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吕某的死亡,姚某、王某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且酒后驾驶电动车可能会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酒后且未戴头盔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姚某、王某二人应否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因生日、升学、乔迁等喜事邀亲朋共同聚餐是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不是过错。但在聚餐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聚餐组织者的义务相对更大。本案中,姚某作为组织者,对吕某应负有劝阻、照顾、护送等确保其安全的注意义务。事发当晚,饮酒结束已至深夜,人困倦、夜路难行,加之吕某饮酒后骑车,危险系数更高,姚某未能有效阻止吕某酒后驾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参加者,在自身饮酒的情况下一路护送吕某,并采取救助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安全照顾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过错,故其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吕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的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姚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5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某向原告赔偿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